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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罗英俊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英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704号罪犯罗英俊,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壮族,广西隆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穗荔法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英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等四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22597.3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罗英俊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罪犯罗英俊于2015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以罪犯罗英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罗英俊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英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2016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0.6分。该犯因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于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考核期已从严其减刑幅度2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英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因其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故本院从严其减刑幅度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英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22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锦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