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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6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郝长武与李春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长武,李春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610号原告:郝长武,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李春旺,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郝长武与被告李春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郝长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长武撤诉。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郝长武负担。审判审判员  牛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