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6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郝长武与李春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长武,李春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610号原告:郝长武,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李春旺,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郝长武与被告李春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郝长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长武撤诉。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郝长武负担。审判审判员 牛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