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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夏泼华与吴考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泼华,吴考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429号原告:夏泼华,女,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区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吴考龙,男,1986年1月12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区人,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9号红谷春天花园三期27号商铺B9、B10、C1室。负责人:张文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峰,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泼华诉被告吴考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泼华以已和被告吴考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且二被告均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泼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泼华撤回对被告吴考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5元,减半收取1502.5元,由原告夏泼华负担。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