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邓毅、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毅,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570号申请执行人:邓毅,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宣县,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广西黔江农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37717193473。法定代表人:杨小疆,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邓毅与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323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毅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在武宣县经贸局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基础设施资金327942.42元尚未领取,本院已依法划拨前述款项,根据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涉及劳动争议系列案之案款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邓毅分配得到案款962.04元,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变现。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廖文军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俊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