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5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磊与刘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刘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5367-2号原告:吴磊,男,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松,男,汉族,成年,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吴磊与被告刘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刘松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成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王建业人民陪审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