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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民终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傅韶琴、熊焕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韶琴,熊焕浪,傅徐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终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韶琴,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焕浪,男,198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徐龙,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丰县。上诉人傅韶琴因与被上诉人熊焕浪、傅徐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4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韶琴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傅韶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韶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傅韶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帅晓东审判员  袁飞云审判员  杨耀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幸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