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民终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傅韶琴、熊焕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韶琴,熊焕浪,傅徐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终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韶琴,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焕浪,男,198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徐龙,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丰县。上诉人傅韶琴因与被上诉人熊焕浪、傅徐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4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韶琴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傅韶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韶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傅韶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帅晓东审判员 袁飞云审判员 杨耀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幸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