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9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青与包头市宏源投资合伙企业、于立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包头市宏源投资合伙企业,于立军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91民初1428号原告:马青,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荣芳,内蒙古昆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杰,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宏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柴乃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家秋,该公司员工。被告:于立军,男,45岁,汉族,包头市源升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马青与被告包头市宏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立军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白春生代理审判员 白 彦人民陪审员 庄荣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亢 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