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尚梁与东营汉森家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尚梁,东营汉森家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朱尚梁,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东营汉森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区郝纯路**号。法定代表人:蔡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尚梁与被执行人东营汉森家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垦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原告东营汉森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尚梁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解除原告东营汉森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尚梁之间的劳动关系。三、原告东营汉森家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朱尚梁支付工资2930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931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75元,以上共计53493元。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传票,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亦无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薄万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