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永红与王胜林、王小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红,王胜林,王小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411号原告:张永红,男,生于1979年2月14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云,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被告:王胜林,男,生于1971年12月23日,汉族。被告:王小奎,男,生于1980年11月15日,汉族。原告张永红与被告王胜林、王小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永红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永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