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4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从进超、刘书敏等与关海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进超,刘书敏,关海诚,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建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3380号原告:从进超,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原告:刘书敏,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被告:关海诚,男,1989年1月3日出生,现住香河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告:唐建雄,男,成年,现住香河县。原告从进超、刘书敏与被告关海诚、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建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进超、刘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贺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