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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4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从进超、刘书敏等与关海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进超,刘书敏,关海诚,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建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3380号原告:从进超,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原告:刘书敏,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被告:关海诚,男,1989年1月3日出生,现住香河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告:唐建雄,男,成年,现住香河县。原告从进超、刘书敏与被告关海诚、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建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进超、刘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贺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