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5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广义与被申请人徐茂辉、张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义,徐茂辉,张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303-1号申请人:刘广义,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明,山东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70535****。被申请人:徐茂辉,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张译文,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刘广义与被申请人徐茂辉、张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广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译文所有的登记在任民生名下的���域使用权证号为国海证2016************号项下的海域使用权(保全标的额2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徐茂辉在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山东万豪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30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刘广义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译文所有的登记在任民生名下的海域使用权证号为国海证2016************号项下的海域使用权(保全标的额20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张译文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徐茂辉在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山东万豪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要求清偿,如需偿付,交本院保存。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广义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