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宋亚利与通化市红星洗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亚利,通化市红星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2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亚利,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市红星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法定代表人:赵永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海涛,吉林昱诚(二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宋亚利因与被申请人通化市红星洗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宋亚利于2017月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宋亚利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亚利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付 丽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代理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