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海平与被执行人石付强、确山县金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平,确山县金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原确山县金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石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黄海平,男,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确山县金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原确山县金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法定代表人李树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石付强,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富强路**号。身份证号码:4128251967********。本院受理的黄海平申请执行石付强、确山县金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2013)驿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确山县金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海平支付货款60万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第三人石付强对上述60万元货款及其中30万元货款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石付强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车牌号为豫QC86**)小型汽车一辆,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被执行人石付强、确山县金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冻结、无土地、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海平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黄海平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驿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雪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