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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闫录平与夏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录平,夏学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342号原告:闫录平,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夏学友,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原告闫录平与被告夏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闫录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录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闫录平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