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民初4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保和与九台市官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和,九台市官地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4759号原告马保和,男,汉族,1955年7月21日生。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地址九台市土门岭镇李家村。法定代表人:赵汉华职务:矿长。原告马保和诉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明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保和、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的法定代表人赵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保和诉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57400元。原告数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工资款574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同意给付工资574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工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57400元。本院认为,被告应给付原告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马保和工资574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