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山东进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宝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进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宝捷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53号申请人:山东进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花山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姜进发,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宝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辛集镇长虹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树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山东进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宝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宝捷新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山东元盛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山东宝捷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