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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董某、董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刑初36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男,汉族,1955年8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北京市西城区。诉讼代理人甄光燕,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56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北京市海淀区。自诉人董某以被告人张某、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董某自愿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董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欧春光审判员  刘晓燕审判员  杜金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宙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