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与高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高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859号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法定代表人:张维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延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高春,住吉林省图们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百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盛俊—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