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与庞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967号被执行人庞虎。关于被执行人庞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庞虎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叶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