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廖军昌与陈志川、林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军昌,陈志川,林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3369号原告:廖军昌,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志川,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玉玲,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廖军昌与被告陈志川、林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军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川、林玉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廖军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志川、林玉玲共同偿还廖军昌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事实和理由:陈志川于2016年10月19日向廖军昌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息,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廖军昌收执。后经廖军昌多次催讨,陈志川均未能偿还该借款。陈志川与林玉玲于2007年3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闽安婚结字010702847。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陈志川、林玉玲未作答辩。廖军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陈志川、林玉玲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对廖军昌提交的证据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志川与林玉玲于2007年3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闽安婚结字010702847。陈志川于2016年10月29日向廖军昌借款3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时,陈志川出具借条一张交廖军昌收执。借款后,陈志川未能偿还。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廖军昌与陈志川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明确约定借款利率,未约定借款期限,视为不定期有息借贷。经廖军昌起诉催告,陈志川作为借款人未能及时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廖军昌主张按月利率3%计息,超过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利息可按年利率24%计付。上述借款发生在陈志川、林玉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廖军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陈志川、林玉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志川、林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廖军昌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廖军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廖军昌负担34元,陈志川、林玉玲负担3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森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凤梅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