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787号原告:张某,男,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万载县。被告:郭某,女,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万载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汪根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