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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787号原告:张某,男,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万载县。被告:郭某,女,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万载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汪根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