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执他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文臣、王言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臣,王言杰,王自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他29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张文臣,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王言杰,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王自虎,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依据(2009)涡民一初字第112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文臣与被执行人王言杰、王自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依据(2009)涡民一初字第112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文臣与被执行人王言杰、王自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宝华审判员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若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