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执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423黄彩松与杨卫平、施佩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彩松,杨卫平,施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2423号申请执行人:黄彩松,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强,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卫平,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施佩娟,女,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黄彩松与被执行人杨卫平、施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67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彩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6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