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民终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谭安平与雷波县���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安平,雷波县林业局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终1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安平,男,汉族,1959年7月出生,村民,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雷波县永盛乡新建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成贵(系谭安平之妻),女,汉族,1959年11月出生,村民,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雷波县永盛乡新建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波县林业局,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锦城镇新街。法定代表人:刘永秋,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泽波,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安平因与被上诉人雷波县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7)川3437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谭安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贵、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安平于2017年8月25日以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谭安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安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2元,减半收取2751元,由上诉人谭安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庆华审判员 陈慧玲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亚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