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牛从杰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郑州支公司、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从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郑州支公司,郑州市公交总公司,赵锦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661号原告:牛从杰,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郑州支公司。被告: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森。被告:赵锦江,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牛从杰诉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郑州市支公司、郑州市公交总公司、赵锦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从杰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德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