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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莲荣与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刘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莲荣,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刘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466号原告:刘莲荣,女,194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刘鹏达,总经理。被告:刘敏,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刘莲荣与被告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刘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莲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莲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武审 判 员  王新玲人民陪审员  徐桂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晨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