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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宁国市人民法院、黄兴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669号申请人:宁国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大道。法定代表人:袁凤影,院长。被执行人:黄兴林,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兴林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81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中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凤维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