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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罗万刚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936号罪犯罗万刚,男,1973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西昌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万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17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张华丰、张洁出庭报请对罪犯罗万刚予以假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光权、阿苏热布子出庭履行职务,被报请罪犯罗万刚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以罪犯罗万刚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罪犯罗万刚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及假释建议无异议,并当庭保证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假释考验期限内,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罗万刚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万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4个。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缴纳。2017年7月12日,四川省西昌市司法局出具《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核表、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保证书、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罗万刚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万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仁 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