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执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波、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210-2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汉族,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003691-0,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国庆路。法定代表人:蔡怀彬,公司经理。本院以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执2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