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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执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波、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210-2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汉族,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003691-0,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国庆路。法定代表人:蔡怀彬,公司经理。本院以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执2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