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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付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付堂,王慢娜,徐智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9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该联社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付堂,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王慢娜,女,汉族,农民,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徐智永,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付堂、王慢娜、徐智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智永有银行存款,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智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