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5执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局,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负责人张某,局长。本院在执行林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405执40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才 茂审判员 佘��钦审判员 龙 伯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艳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