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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楠竹山吉祥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汤界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有限公司,汤界辉,湘阴县五湖四海火锅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亚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汤界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湘阴县五湖四海火锅城。经营者:吴友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界辉、湘阴县五湖四海火锅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汤界辉、湘阴县五湖四海火锅城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汤界辉、湘阴县五湖四海火锅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汤界辉、湘阴县五湖四海火锅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有限公司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民初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佳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