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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刘贵红与东莞戎马家具有限公司、黄连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红,东莞戎马家具有限公司,黄连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730号原告:刘贵红,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红,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戎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赤岭村工业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1203591M。法定代表人:许志坚。被告:黄连幼,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黄连幼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方肖君人民陪审员  李爱君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雯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