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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民终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甘谷县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与黄某1、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谷县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黄瑞,张福平,杨建录,甘谷县琦琳阁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谷县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谷县六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安天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斌,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晖,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瑞,女,200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艾家村*组。法定代理人:黄满全(系原告黄瑞父亲),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艾家村*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平,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甘肃省甘谷县新兴镇姚庄巷*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录,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甘谷县新兴镇杨家村下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谷县琦琳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谷县新兴镇渭北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杨建录,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续明(系甘谷县琦琳阁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男,生于1967年5月7日,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新兴镇杨家村大巷65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公司,住所地:甘谷县大像山镇康庄西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吕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强,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职工。上诉人甘谷县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瑞,张福平,杨建录,甘谷县琦琳阁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甘谷县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2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杜平均审 判 员 杨 斌审 判 员 田东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瑞玉法官助理 杨 颖书 记 员 张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