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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恢2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程敏与范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敏,范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恢2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范新华,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敏与被执行人范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新华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范新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