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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督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吕凌志、杨波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凌志,杨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4民督146号申请人:吕凌志,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被申请人:杨波,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向其购买山羊,欠申请人货款7980元未支付,特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支付货款7980元。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798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波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吕凌志货款7980元。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杨波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车登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