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范广星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广星,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范广星。被执行人XXX。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8475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XXX工资账户存款,其除工资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潘晓东审判员 詹志彪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