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杨、孙未寒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张杨。被执行人:孙未寒。申请执行人张杨与被执行人孙未寒离婚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6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已经将抚养费(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每月900元,共计12600元)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5)辰民初字第6120号民事调解书上述抚养费部分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