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申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伟元与凌建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伟元,凌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申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伟元,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生,,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清,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凌建明,男,汉族,1953年12月13日生,,住无锡市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栋,无锡市锡山区东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安伟元因与被申请人凌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锡商终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以(2016)苏访13252号民事申请再审材料移交函,将该案移交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7年8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向再审申请人安伟元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清送达传票,要求再审申请人安伟元于同月23日下午二点十五分到庭接受询问,但再审申请人安伟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清届时均未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伟元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