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蔡华与刘勇、林春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蔡华,刘勇,林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951号 申请人:陈蔡华,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晃,青田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刘勇,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林春燕,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蔡华与被告刘勇、林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刘勇、林春燕名下的价值1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勇、林春燕名下价值1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