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干寿庆与许晓燕、许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寿庆,许晓燕,许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784号原告:干寿庆,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石宗斌,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晓燕,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许建明,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干寿庆诉被告许晓燕、许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干寿庆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晓燕、许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干寿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寿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干寿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芳芳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无书 记 员 莫丽飘?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