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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干寿庆与许晓燕、许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寿庆,许晓燕,许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784号原告:干寿庆,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石宗斌,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晓燕,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许建明,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干寿庆诉被告许晓燕、许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干寿庆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晓燕、许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干寿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寿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干寿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芳芳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无书 记 员  莫丽飘?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