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6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冲与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冲,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850号原告:王冲,男,汉族,1990年5月5日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09735623。法定代表人:余恕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冲诉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冉启福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耘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