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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葛长荣与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曲华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长荣,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3行初42号原告:葛长荣,女,194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代理人:吕明君,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丽,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住所地:普兰店区世纪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宏彬,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茜,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杰,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安波派出所工作人员。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西段98号。法定代表人:申守勃,系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旭,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伙平,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三人:曲华,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长荣诉被告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曲华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阎善雱审 判 员  史振红人民陪审员  丛中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志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