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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李振洪与陈大山、关淑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洪,陈大山,关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92号申请人李振洪,男,汉族,住开封县。被申请人陈大山,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被申请人关淑文,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振洪与被申请人陈大山、关淑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22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陈大山、关淑文名下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大山、关淑文名下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