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姚伏华与林登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伏华,林登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2764号原告:姚伏华,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阿生,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登肃,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姚伏华与被告林登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姚伏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伏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姚伏华负担。审判员 黄 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依丹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