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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兴周与权立军、师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周,权立军,师小保,孟州市大定办事处北开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841号原告郭兴周,男,汉族,1953年9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大定路南段一建新区。被告权立军,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师小保,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孟州市大定办事处北开仪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师小保,系村委主任。原告郭兴周诉被告权立军、师小保、孟州市大定办事处北开仪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兴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4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7日,双方商定将所欠借款利息转换成欠条,并出具390000元欠条一张,后归还了5万元,剩余340000元未归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兴周起诉时没有利息的由来,属于具体请求和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兴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海波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人民陪审员  王天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