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州友邦无纺布有限公司与乔庆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友邦无纺布有限公司,乔庆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491号原告:郑州友邦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苟堂镇张寨村。法定代理人:周伟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晓娟,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庆杰,男,出生于1985年4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友邦无纺布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庆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友邦无纺布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为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冯少敏人民陪审员  钱保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聪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