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法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伍永福、刘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永福,刘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法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景武,该行三塘支行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伍永福。被执行人刘小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22民初16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伍永福、刘小梅偿还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1000元,利息45004元,承担诉讼费1700元,执行立案费10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鉴于被执行人伍永福、刘小梅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322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亦鹏审判员 刘胜和审判员 刘胜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祥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