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9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付迎春与樊亚利、关春芳、张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迎春,樊亚利,关春芳,张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1059号原告:付迎春,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平陆县部官乡计都村*组人。被告:樊亚利,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圣人涧镇圣人涧村*组人。被告:关春芳,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圣人涧镇圣人涧村*组人。被告:张红兵,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圣人涧镇圣人涧村*组人。原告付迎春与樊亚利、关春芳、张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付迎春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迎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付迎春负担。审判员  轩芬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冬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