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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1执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董远强与赵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远强,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1执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董远强,男,羌族,1975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绵虒镇。被执行人赵勇,男,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关于申请执行人董远强与被执行人赵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勇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赵勇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勇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94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克康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饶 恕 来源:百度“”